关于印发《〈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入驻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激励政策〉的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
经开区各企业、委属各办(中心):
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政策实施情况,经经开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入驻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若干激励政策》提出如下补充修订意见:取消“5、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入驻的企业(产服类企业及社会中介除外)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企业区域效益奖励”条款。
本补充修订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截止时间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入驻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若干激励政策》(虞经开区[2022]24号)保持一致,本政策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