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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扶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1-05 发布75 次浏览发文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文旅集团:

为贯彻落实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现代化水平,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余杭区扶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余杭区扶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现代化水平,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我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预审工作;项目成熟后纳入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申报主体,是指纳入余杭区现代农业园区规划中的主体。

第八条  申报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余杭区内从事现代农业园区经营管理活动,并经工商注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农业经营主体。

2.投资额度:申报主体须在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有效实施期限内完成新增园区建设总投入200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补助内容分农业基础设施、农业设施装备、其他类等三大类。其他类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入的20%,可纳入项目投入的不超过60万。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1.农田基础设施:新建修建园区道路、田间作业道、农田小水利、供电设施设备、农用蓄水池及鱼塘生态化设施改造等。

2.生产辅助基础设施:喷滴灌及排灌泵房、配电房;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烘干、产品储藏、分拣包装及初加工用房;用于农机具、植保机械、农资及饲料放置仓库;环境控制以及产品检测室;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场地、棚架和沼气池等。

(二)农业设施装备建设内容

1.新建、扩建、改造智能温室、连栋大棚、钢架大棚、水果栽培棚架,水稻温控育秧中心等环境控制调节设施设备;

2.农产品产前产后处理或分拣包装设备、农机化服务中心设施、冷藏保鲜库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设备等;

3.苗床架、立体栽培架、防虫网、遮阳网、杀虫灯、喷微灌、小型农机具、植保机械、排灌、增氧、投饵等生产辅助设备等;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物联网终端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硬件设备、园区监控系统及安全防护围栏(墙)等。

(三)其他类建设内容

1.产业融合提升内容:包括乡村旅游、科普教育、农事体验、文化创意为重点的融合互促内容;开发具有产业特色、产品特点、体现“乡愁”的创意农业内容和农文旅特色产品等。

2.品牌形象提升内容:包括在园区内部建设识系统、园区导览、门头等公共区域以及产品包装、宣传营销的标准规范的品牌VI形象体系。

3.设施配套提升内容:包括对现有生产采摘区域、游玩节点、园区景观以及休闲线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进行优化、补缺、完善等建设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

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如绿化、一次性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

2.项目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如失信企业等);

3.未按项目规定程序申报的;

4.项目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

5.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

6.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8.项目建设未经镇街(平台)审批同意的;

9.同类项目连续申报或者超过2个的;

10.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三、实施期限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实施中可以申请延期1次,原则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总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40%的补助,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四、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预申报:申报单位上报《余杭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布局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法人资格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手续等相关材料等内容,附件2)。

2. 镇街初审:各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用地合法性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镇(街道)公章后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区农业农村局。

3. 部门、专家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镇街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踏看、方案审阅,出具拟纳入正式项目库的项目名单意见。

4. 审价单位预审价:邀请第三方审价单位对拟纳入正式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预审价,部分项目单价根据余杭区农业园区项目指导价进行严格预审(附件3)。

5. 项目立项:经区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经区级媒体(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平台)做好立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于项目建设前期、中期、后期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督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4)并纳入项目档案资料;加强协调沟通,服务项目推进,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见附件5)。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期限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变更或取消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镇、街(平台)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请示,待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申请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内容调整是指已立项内容在实际实施中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1.工程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4.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二)调整分为较大调整、较小调整。

1.较大调整:总投资额变更超过20%的。

2.较小调整:总投资额变更不超过20%的。

(三)农业产业项目按“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调整,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原则只允许一次调整。

(四)调整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1.较大调整方案由申报单位、镇街(平台)提出申请(附件6),经主管部门等单位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2.较小调整由申报单位报镇街(平台)同意,在项目验收时组织审查,并于验收时提供镇街审查意见作为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附件7);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按照规定,组织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看,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

2.项目验收资料:项目验收需提供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审价、财务审计报告、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调整文件)、项目实施小组文件、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凭证复印件(发票、合同等)、项目实施效果(园区项目示意图、项目建设前中后期照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审批手续材料、机器设备登记备案表等)

3.专家验收要求:项目验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市级及以上项目或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专家原则上(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人。项目专家的邀请须与项目建设内容和验收要求相符,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项目补助标准:财务审计结果与计划投资额误差值控制在±20%(含)以内,根据实际投资额进行相应补助;高于计划投资额20%部分将不予补助;低于计划投资额20%将不予验收通过。

2.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审计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商定资金补助方案,依方案办理拨款审批手续。所有项目需经区级媒体公示后下文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文件(含预拨)须同时报局计划财务科备案。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从亲清在线程序拨付,部分或需拨付到项目属地有关镇(街),由镇(街)转拨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归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根据一项目一档案原则,项目主管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2个月内,将项目书面台账资料整理完善,集中存放到局项目档案库,探索电子档案管理。      

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纳入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项目:

1.连续申报区级财政资金扶持或需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超过2年,当年申报杭州市级及以上项目超过2个。

2.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存在虚假资料,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存在虚增、虚报的。

3.项目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非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

4.项目实施前后2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5.近2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的。

6.项目实施期间园区出现新建用地等违法的。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本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原余农园区办〔2018〕6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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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