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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1-17 发布59 次浏览发文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农〔2020〕63号)及《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和余政办简复2022第177号要求,现印发《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农〔2020〕63号)及《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共同富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

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

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保险险种

省级特色险种:按国家、省统一公布的农业保险目录和省市工作要求,开展省级确定的农业保险险种;省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市级特色险种:按杭州市统一公布的农业保险目录和工作要求,开展市级确定的农业保险险种;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区级特色险种:包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务农人员工资拖欠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乡村治理公众责任险,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如有新增险种,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另行发文明确。

(二)参保对象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省定规定,若省未明确具体内容,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市定规定,若市未明确具体内容,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限实际种植面积5亩以上农户参保;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限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农户参保;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参保对象为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此标准之下的可以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投保。上述所有保险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投保,在不高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自缴比例的前提下,要参加省、市级的保险。

(三)保费保额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按照省定规定,若省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比例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市定规定,若市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比例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费按省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60%、农户自负20%;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按区财政承担80%、农户自负20%;其余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由区财政承担70%、农户自负30%。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照省、市规定标准执行。有省、市资金补助的,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四)承保机构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省定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市定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原有险种承保单位按照中标年限保持不变;新增险种承保单位根据公开招投标决定。

(五)职责要求

承保公司要遵循共保体章程,按照确定的目录险种、条款、费率等执行。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镇(街)和村,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经营主体搞好服务。

区农险办负责统筹指导农业保险创新、承保情况核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各镇街、村农业保险咨询站、村指导员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辖区内保险承保合同签订和保费收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会商制度。区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林水局、区气象局及12个镇街等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

(二)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险种财政承担部分保费在区农险办对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承保情况进行核实基础上,可以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方式到各保险公司。各险种投保人本人承担部分保费,镇街、村组、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代为缴纳。

(三)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现代农业园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积极参加保险。各镇街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咨询站和指导员网络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五、其他事项

1.2021年-2023年期间相关保险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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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