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有料会员
登录注册
首页 > 政策 > 关于印发《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6-19 发布66 次浏览发文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萧住建建〔2023〕139号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

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萧山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区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50家以上总承包示范企业和20家以上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获评市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等)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萧山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或省内产值排名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前15%,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亿元;

(3)近三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区(县)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荣获区(县)级优质结构不少于2项,或荣获区(县)级标化工地不少于2项,或荣获区(县)级优质结构不少于1项且荣获区(县)级标化工地不少于1项(不得为同一项目)。

注:以非房建为主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

(3)近三年内参建工程荣获区(县)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荣获区(县)级优质结构不少于2项,或荣获区(县)级标化工地不少于2项,或荣获区(县)级优质结构不少于1项且荣获区(县)级标化工地不少于1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市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申报提前至6月底前)填写《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将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上报我局建管中心(材料详见附件)。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二)公示公告。我局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萧山建设信用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对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四)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将《萧山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及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报我局建管中心。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萧山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定期走访企业,及时沟通协调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区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鼓励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每年计划一批新建项目,优先邀请我区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招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规定

(一)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建立示范企业培育名录,确定一批区级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区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

(二)以“培育典型,示范引领”的原则确定区级示范企业数量,其中区级总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区级专业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三)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区。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建管中心联系。联系方式:0571-82622545,邮箱xsjgzx@163.com。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

13735891339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