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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9-26 发布52 次浏览发文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构建与萧山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支撑体系,根据杭政办〔202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加快金融创新发展

(一)加快集聚金融总部

1.新增法人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地方金融组织的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补助后以货币形式单次进行增资扩股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对增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一级(省级)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功能总部(非独立法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且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风险投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二)支持私募基金发展

4.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机构,按收入(含所管理基金产品)的1%和所得额的5%之和给予管理奖励;按照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项目退出或企业个人股东分红所得额的4%给予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其实际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与第4条当年不可同时享受。

6.对获得境外合格投资者试点资格(QFLP)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扩大在萧投资

7.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基金投资萧山辖内产业项目(上市公司定增除外)1年以上的,对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基金有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并明确返投比例要求的,应在实现返投要求后方可享受该条政策。

(四)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发展

8.对上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和私募基金机构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的3%给予企业高管奖励。法人金融机构每家每年安排不超过10名,其他金融企业每家每年安排不超过5名。

二、积极推进企业股改上市

(一)鼓励开展股份制改造

9.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资产重组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的,按资产重组或转增股本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金额的5%给予补助。该项补助在IPO申请材料获受理后予以兑现。

(二)支持多渠道上市挂牌

10.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设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该项补助在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后予以兑现。企业在境内交易所或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IPO申请获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600万元补助。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地上市的,只享受一次政策奖补。

11.对新增已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新增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对推动新增已上市企业或新增企业一年内上市的机构,经相关单位引入前核实,按企业落地或上市时实收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上市企业再发展

12.上市挂牌企业将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符合最新萧山产业导向目录的具体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各级各类涉及投资额的奖励)。

13.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金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14.区内A股上市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按其个人股东限售股转让或分红所得额的4%给予奖励。

三、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功能

15.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加大对小微三农、创新创业、汇率避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

对小微、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和小微企业的汇率避险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债券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科技企业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且担保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部分,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5213”计划企业单笔担保额度不高于500万元部分,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

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企业、“5213”计划企业分别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人社局认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16.享受风险补偿政策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含)以上,符合《浙江省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规经营要求,年审合格;准确、及时向工信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小微、三农、科技、人才创业、知识产权质押、专精特新等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日均担保余额占业务量的50%(含)以上,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净资产1倍以上;平均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费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的50%。

17.同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只能享受以上其中一项风险补偿,不得重复补偿。以下业务不得享受风险补助:购房、汽车等各类消费性及其他担保业务、区外的融资担保业务;单笔年化费率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利率50%的业务;除科技担保、知识产权担保外,单户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

18.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成当年上级下达我区任务指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开展银行年度评价激励

19.每年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评价激励,设“一等奖”5名,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7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9名,各奖励10万元。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给予“贡献奖”10万元,与评价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存贷款增量显著的银行优先对接区内重大项目融资需求。

20.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信贷投放总量、信贷投放结构、重点领域支持、部门评价等方面,具体指标体系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和调整。

五、附则

21.本实施细则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承担全省分支机构管理职能的省级分支机构或经总部直接授权的专营机构或功能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私募基金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纳入监测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技术为金融企业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服务的企业。

2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牵头实施,按政策内容分别会同镇街平台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其中,企业上市政策(第9-14条)实行随报随兑,其他政策条款由区发改局及时组织申报兑现。

23.对区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另行约定享受相关政策。若与杭州市或我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一类型的,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24.本实施细则中第1、4、5、8、9、12、14条政策,享受时按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第1条金融总部补助可分三年兑现。

25.金融企业在申请本实施细则规定政策资金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金融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金。

27.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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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