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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04-01 发布33 次浏览发文单位: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为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科学、高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

(二)评审标准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实施。以上准则及实施指南以最新版本为准。

(三)项目设置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两个项目。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数量均不超过10家。

二、 评审原则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发布通告

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四、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为内核,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组织根据公开、自愿和推荐原则提出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少于两个年度(对农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近3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及以上性质”被处罚的,或受3次以上(含3次)非“情节严重及以上性质”处罚的行为(按《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信用修复的除外)。

8.获得区(县、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

(三)申报材料

1.组织简介。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附录B要求编写,字数不超过3000字。

2.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条款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文字、图表、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评价说明,各项说明间可互相引用,标注对应。报告着重体现组织在战略引领、管理创新、质量效益、持续改进方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制度、方法、过程、载体、成效和经验。

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仅限申报前一年。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原则上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但因评审需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评价。

3.《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质量奖”专栏下载,申报组织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需提供与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同时,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和车间一级,并说明相应职责。

以上申报材料1至3项需提交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合并软封面装订成册,并辅以目录和页次,同时上传word格式电子文本至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证实性材料要求提交纸质文本一式三份,软封面装订单独成册,并辅以目录和页次,同时上传PDF格式电子文本至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所有申报材料形成电子版后按秩序导入U盘,并提交市评审办。

(四)申报推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报完成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

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以区(县、市)政府名义推荐;市属国企由市国资委审核推荐;其他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市级组织直接报市评审办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送。

五、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审,并提出函审结果。

市评审办根据各部门函审结果,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告知相关组织,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市评审办将资格审查的结果及原因反馈至申报组织和区(县、市)评审办。

(二)资料评审

1.市评审办根据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数量以及行业、产品特点等情况,邀请具有政府质量奖评审经历的评审员开展资料评审。资料评审员由市评审办原则上从市外评审员中按1:2比例择优邀请,组成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评审员应独立地对组织的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以及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进行评审,并按GB/Z19579—2012的要求形成评审记录表,给出初评分,得分比例应控制在评审标准中赋分值的45%—65%之间,超出此范围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2)集体讨论:市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集资料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邀请评审工作监督组派员列席。通过讨论,修正不合理评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取平均分,确定每家参评组织的资料评审得分,并报市评审办。由市评审办审议产生不超过获评总数1.5倍的市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创新奖)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其中,每个行业(按统计部门“行业小类名称”,下同)不超过4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等类型的组织不少于3家,服务业和工程建筑类组织不少于2家(若申报数量达不到要求基数的,则不作要求,下同)。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三)现场评审程序

现场评审分组进行。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由不少于2名评审员和不少于1名见习评审员组成。资料评审员原则上均参加现场评审,其中现场评审组组长由市评审办商议决定,每组其他评审员(除见习评审员外)可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和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名单中按1:2择优建库,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省外评审员参加。评审人员编组应遵循行业回避、区域回避和经历回避的原则,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每组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参加资料评审的评审员全程参加组内评审。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现场评审计划由市评审办统一安排,评审组组长主持现场评审活动。根据现场评审计划要求,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现场评审反馈报告。一般包括召开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察看、分组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员工座谈会、补充调查、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和撰写评审报告等环节。

1.预备会

现场评审组在正式进入现场评审前,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全体成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议,明确分工、评审日程安排、评审重点核查项目、评审纪律和要求。

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市评审办联络员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和被评审组织全体中高层领导、评审工作监督组成员参加。首次会议主要议程和内容应包括:宣读评审员承诺(全体评审员签字)、组织行为规范;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的计划、步骤与方法以及评审组职责等;被评审组织领导介绍有关人员和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3.现场察看

首次会议结束后,由评审组长安排对被评审组织的现场察看,主要察看被评审组织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和场所(包括产品展示场所、核心生产场所等)或评审组指定部分的内容。评审员就关注的过程和问题向组织陪同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并作记录。

4.现场评审

按评审标准并结合资料评审提出的和组织自评提及的优势、强项和反映的改进机会,逐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审。评审员要注意标准的规定、资料评审、组织自评和现场实际执行情况的审查,验证其真实性、系统性和成熟度,做好相应的记录并与资料评审的条目得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加分或减分,最终确定被评审组织各条目、类目的得分,得分比例应控制在评审标准中赋分值的45%—65%之间,超出此范围的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或具体事例。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要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提示,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评审组织最后撰写结论报告前,要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小组全体成员综合评议,并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确定最后结果。

5.座谈会

评审组在现场核查基础上,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所有成员和被评审组织的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部分人员召开座谈会,对评审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和论证。对需要进一步寻找客观证据的,评审员要进行补充评审调查,以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和正确。

6.形成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条目在被评审组织的运行绩效进行合议讨论、条款评分和整体评价,就评审中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项做出详细的记录,总结提炼企业经营管理特色亮点(500字左右),并达成现场评审结论。起草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和现场评审记录表,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7.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首次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工作监督组成员列席。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论和以交流的方式提出被评审组织经营管理特色亮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主要优势、强项和改进项,并征询被评审组织意见。被评审组织如对评审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的,可现场提供补充证实性材料,评审组认为有效并采纳的,可调整评审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进行修正。

8.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报告、评分表等资料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评审办。评审报告应当完整、准确、简明、清晰,包括以下内容:评审目的,被评审的组织,评审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的日期,评审标准,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项,结论(总得分)。评审组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和泄漏评审结果。

(四)合议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现场评审组组长、参加现场评审的资料评审员和进入合议评审组织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合议评审会,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会议根据质量奖申报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初评分以及现场评审组长汇报说明评审情况与结果,通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对争议部分进行合议修正,重新量分。在此基础上,由市评审办成员、现场评审组长、参加现场评审的资料评审员进行记名投票,由评审工作监督组对投票进行封存,并提交评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产生不超过20家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其中:每个行业不超过3家,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类型的组织不少于2家,服务业和工程建筑类组织不少于1家。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后,提交市评审委审议。市评审办向未进入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反馈评审意见。

(五)审查表决

1.市评审委组成

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除市评审办副主任外均随机抽取产生,并履职至本届评奖结束,其中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5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3名、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评组织代表3名、质量管理专家3名,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评审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市评审办副主任等组成,负责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突发情况等进行审议、裁决。

2.全体会议

市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议由市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评审工作监督组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有:

(1)市评审办汇报评审工作情况。

(2)组织陈述答辩。播放入围组织宣传视频、组织陈述、专家提问组织答辩、审查相关材料。陈述答辩顺序由入围组织抽签产生。

(3)投票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均不超过10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初选授奖组织须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其中,质量奖每个行业不超过1家,服务业和工程建筑类组织不少于1家,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类型的组织不少于1家。具体投票规则另行制定。

投票表决采取回避制,两年内为参评组织提供过咨询辅导、有在参评组织从业经历或在同业组织就职的评审委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

必要时,市评审委主任办公会议提请评审委全体会议临时动议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裁定。

(六)初选公示

进入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七)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委将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市评审办提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评审工作监督组于每届申报通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建。

3.监督对象为市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受评组织。

(二)监督职责

1.建立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监督机制;

2.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3.受理对评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

4.对评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经核实后及时向评审委提出纠正要求;

5.对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及时向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三)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受评组织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5.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评审组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受评单位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6.评审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评审工作监督组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环节合法合规情况确认表》留存)。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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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