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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阳县工业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举措

2024-04-09 发布28 次浏览发文单位: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工业企业用工,推进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助力我县“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举措。

一、支持企业招工
(一)企业招工补贴。新工业企业招收首次在我县就业的县外劳动者,依法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以县外省内400元/人、省外600元/人的标准按年度给予企业招工补贴。相关企业招引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超过50人的,按照企业招工补贴总额的10%给予企业招工贡献奖励。

规上工业企业招收首次在我县就业的县外劳动者,依法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以县外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的标准按年度给予招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

(二)企业招聘补贴。对参加就业部门组织招聘的企业给予招聘补贴,按省内市外、国内省外分别给予500元/次、2000元/次的招聘补贴,或者由组织方统一保障交通食宿。(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企业包车补贴。新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通过租用(含合租)大巴车等方式接回省外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按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依法获得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首次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且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县外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的标准按年度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三、促进县外人员来松就业
(五)一次性就业补贴。首次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县外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六)一次性交通补贴。首次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县外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按照县外省内200元/人、省外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四、激励劳务协作工作站招引人力资源
(七)劳务协作站工作奖励。劳务协作站自确认劳务协作关系之日起,为我县新引进县外劳动者50人以上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每满一年给予2万元工作奖励;新引进县外劳动者100人以上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每满一年给予3万元工作奖励;新引进县外劳动者200人以上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每满一年给予5万元工作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五、建立松阳县人力资源市场
(八)建立功能完善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管理,承接就业政策宣传、固定招聘集市日等公共就业服务。吸纳更多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体入驻,搭建企业与机构合作平台。(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六、深化推进校企合作
(九)定向培养奖励。励企业和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养期满后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丽人社〔2022〕50号)相关规定给予企业3000元/人至6000元/人的一次性培养奖励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期满的学徒,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并从事技能岗位的,给予学徒一次性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十)在松实习补贴。大中专、技工院校组织推介毕业年度学生在我县工业企业实习,实习时间达3个月以上实习期满留松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分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院校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培养奖励实习学生500元/月标准给予实习期间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经济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本文件自2024年4月8日印发,2024年6月8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松阳县招商服务中心
松阳县教育局、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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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