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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金华猪(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4-04-09 发布461 次浏览发文单位: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振兴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财政局:

《关于支持金华猪(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关于支持金华猪(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金华猪(以下统称: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打造“土特产”振兴示范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金华猪(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1.支持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鼓励种猪场开展金华两头乌种群保护,对达到纯繁保种群条件的(国家、省级保种任务之外新增种群),每家每年给予奖励30万元。加快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库建设,对每年收集保存优质种质资源(体细胞或遗传物质)30份(含)以上,并开展规范统一生产性能测定及遗传评估的科研机构,每年给予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支持金华两头乌新品种选育及协同创新。支持新建金华两头乌猪选育扩繁场,开展金华两头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对具备经营资质,自主或主导选育推广金华两头乌新品种(配套系)并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的金华两头乌种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科研单位开展金华两头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享受市科技奖励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金华两头乌企业扩大养殖规模。做大做强金华两头乌产业,对年出栏达到1万头(含)以上且同比新增10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政策执行周期内,第二年起,计算新增出栏数时应充抵原已享受奖励的最高出栏基数)。支持现有养殖场加大“白改黑”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支持金华两头乌企业改造提升。支持金华两头乌养殖场提升绿色智慧养殖水平,创建省级未来牧场、数字牧场,对新创成省级未来牧场、数字牧场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金华两头乌加工企业改造提升两头乌屠宰、加工、精细分割等专用生产线,对两头乌生产经营主体新购置精深加工、屠宰和冷链物流等方面设施设备,且总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金华两头乌流通体系建设。对金华两头乌流通企业新建冷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华两头乌配送企业,新购买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支持金华两头乌企业加大营销力度。对按月度新增方式(新开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并入库的商贸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并入库的商贸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入库奖励企业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支持金华两头乌体验馆(专卖店)体系建设。鼓励开设金华两头乌展示体验馆,经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金华两头乌走出去,在高速服务区和市外地级市开设金华两头乌专卖店,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会城市市区范围内开设金华两头乌专卖店,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鼓励金华两头乌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浙江省“百县千碗”认定、评比活动,对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百县千碗”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百县千碗”专题比赛获奖的菜品给予参赛企业每道菜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7.支持构建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金融保障机制。对金华两头乌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主体新增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50%的贴息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华两头乌特色保险等,持续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支持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落实金华两头乌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9.支持金华两头乌公用品牌推广和维护。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以支持实施金华两头乌品牌保护、宣传推广,支持金华两头乌企业参与各类营销推广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增强行业自律,维护品牌形象。将金华两头乌纳入城市外宣重要内容,积极扩大有效宣传。(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支持金华两头乌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金华两头乌专业人才培育行动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授课培训、专业服务、顾问指导及产业振兴杰出人员奖励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支持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11.支持金华火腿产业标准制订。火腿生产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2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排名前三企业,按照主导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20万元。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支持金华火腿产业工艺提档升级。火腿生产企业依照《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金市监发〔2022〕105号),获批“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项目后,需新购买精深加工、控温控湿和空气净化等设施设备的,设备购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市技改政策,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3.支持金华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际、国内、省内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购买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上级保险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支持金华火腿产业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奖惩机制。对火腿生产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等级予以提档管理(最高提至B类),由市亩均办制订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5.支持金华火腿产业知识产权赋能。火腿相关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补助其中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等获得的贷款部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支持地理标志金华火腿和火腿新品研发推广。鼓励火腿企业采购地理标志金华火腿腿源,通过订单式采购地理标志金华火腿腿源的年新增采购额部分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新增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推出以火腿为主要原料的衍生产品,经主管部门认定,新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且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在一个扶持周期只奖补一次,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支持金华火腿产业菜肴推陈出新。鼓励金华火腿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浙江省“百县千碗”认定、评比活动,对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百县千碗”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百县千碗”专题比赛获奖的菜品给予参赛企业每道菜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18.支持金华火腿产业品牌宣传。支持开展金华火腿文化节等各类宣传和品牌保护等活动,支持金华火腿企业参与各类营销推广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增强行业自律,维护金华火腿品牌形象。将金华火腿宣传纳入城市对外宣传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支持金华火腿产业人才建设。鼓励引进高端火腿产业人才,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强化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标准执行,由市经信局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0.支持金华火腿产业人才团队引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支持组建国内外权威专家和研发团队,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授课培训、专业服务、顾问指导等。(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政策制定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此前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金华猪(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政策中,金华两头乌流通体系建设、加大营销力度、特色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市、区各50%分担,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100%自行承担,其他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支持金华火腿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政策中,金华火腿菜肴推陈出新、金华火腿宣传推广、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资金按照市、区各50%分担,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100%自行承担。

3.本文件明确的政策措施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8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实行中期评估,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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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