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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10 发布118 次浏览发文单位: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各有关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为促进内河水运装备的提能升级和节能减排,为全市碳达峰任务目标的完成做出贡献,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县实际,制定了《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8日

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
(试行)

为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促进水路交通领域碳减排,推进我县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县内现有企业)。

二、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
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县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水运企业),新造和购置县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新增内河普通货船吨位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按新建和外购每吨分别补助20元和10元;同时,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达3年及以上的,每吨补助10元。(航运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当年度新增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申报)

三、航运企业落户青田补助
对在我县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或从县外购置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企业营运船舶载重吨总和)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600吨≤开业运力<10000吨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10000吨≤开业运力<20000吨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三)20000吨≤开业运力<30000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四)30000吨≤开业运力<40000吨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开业运力奖励次年一次性兑现。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四、航运企业提升水路货运量补助
正常营运的航运企业,根据年度水路运输总量完成情况进行补助。
(一)1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50万吨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5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100万吨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三)10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150万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四)15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200万吨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五)年度水路运输总量≥200万吨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封顶)。
当年新注册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补助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补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新不重复享受原则。
(三)具体申报材料由县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审核,资金来源为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中的水路领域交通碳达峰补助。
(四)本《办法》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若省市级出台新政策或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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