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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引进和培养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4-11 发布23 次浏览发文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萧山区引进和培养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杭州市萧山区引进和培养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力度,完善引才育才聚才机制,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有关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一、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实习生生活津贴

1.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实习的实习生,给予实习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补助6个月。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在我区企业进行实习的全日制在校毕业学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

(2)用人单位条件: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列入我区见习基地企业实习的大学生不重复资助。

(二)应届毕业生生活津贴

1.政策内容

对在萧工作满三年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在萧工作期间可以申请最高3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

对在萧工作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在萧工作期间可以申请最高2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萧工作满三年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在我区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市委办发〔2019〕41号)和《关于优化大学毕业生落户、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和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杭委人办〔2021〕7号)文件精神领取过杭州市应届生生活补贴,领取完杭州市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后并继续在萧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应届毕业生可以领取生活津贴。贷款贴息需先申请贷款贴息资格,贷款贴息资格需在毕业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的贴息资格申请时限放宽至毕业后六年内。

(2)用人单位条件: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注意事项

(1)上述贷款贴息标准按照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实际贷款协议利率执行,最高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

(2)已领取应届生生活津贴的不得享受本文件中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人才晋升到D类及以上的档次后给予5万元人才提档晋升奖励,每人最多奖励一次。

(3)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提档晋升奖励。

(4)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经毕业的“双一流”大学、国际QS100以内知名高校及与我区签订人才协议的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区领取完杭州市应届毕业生补贴后,继续在萧工作满三年的仍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贴、可以申请最高1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申请时间按照本文件执行)。

(三)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

1.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A、B、C、D、E类人才及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领取相应生活津贴。A类人才一人一议,B类人才20万元,C类人才15万元,D类人才10万元,E类中博士人才5万元,其他E类人才3万元,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万元。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在我区缴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A、B、C、D、E类人才领取生活津贴年龄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在毕业五年之内来萧(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来萧时间以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准。)且未在我区享受过应届毕业生待遇。

(2)用人单位条件: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A-E类人才先申请生活津贴资格,自资格申请之日起在我区连续工作满36个月(以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准)后可一次性申领生活津贴。申请人申请生活津贴资格之日起不满36个月(但多于(含)12个月)即到文件规定的年龄上限的,按照实际月份给予发放生活津贴,实际领取生活津贴额=(生活津贴总额/36)×实际符合月份数,申请人申请生活津贴资格之日起不满12个月即到文件规定的年龄上限的,不再发放生活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我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准)后即可领取1万元生活津贴,需在条件符合后的一年之内领取完。

(2)2018年以后根据“金梧桐”相关文件申领过第一次、第二次生活津贴人员根据原《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萧人社〔2019〕83号)文件标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生活津贴资格取得日,待连续工作满36个月后申领差额部分。2018年以前按照原《萧山区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萧政办发〔2012〕149号)申领过生活津贴但未申请满三年的不再受理申请。

(3)A-E类人才为我区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引进和新培养产生的人才,毕业五年之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人才。新引进是指来萧山就业创业前已经具备了生活津贴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以我区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判断依据;新培养是指已经在我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后具备津贴的申报条件,主要以人才认定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职业(执业)资格、荣誉等主项所取得的时间为准。

(4)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出站后留萧博士后人才和其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后来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

(5)人才获得新的荣誉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类别的,根据相应档次进行提档补差,每人最多提档补差一次。

二、有关要求

1.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原《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2021修订)》(萧人社〔2021〕37号)文件政策口径享受过相应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过相应待遇的按照本办法口径享受待遇。

3.用人单位及申请津(补)贴的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补)贴的,或出现终止津(补)贴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津(补)贴等情形的,个人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办法从2024年5月5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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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