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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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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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传统制造业是我国制造业的主体,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底。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是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选择,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局。为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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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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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的指导意见
生活性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通过数字化赋能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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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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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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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由政府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普遍性、基础性、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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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
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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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移动支付、数字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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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现将编制的《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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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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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元宇宙是数字与物理世界融通作用的沉浸式互联空间,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高级形态,有望通过虚实互促引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加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支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当前,全球元宇宙产业加速演进,为抢抓机遇引导元宇宙产业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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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现将编制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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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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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