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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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现将编制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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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三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三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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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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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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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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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为系统治理全省重点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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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 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产业技术现状,有效开展技术攻关、 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以 下简称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支撑产业 基础能力建设,打造体系化竞争新优势,实现高水平产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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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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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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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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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供需衔接,提升流通效率,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相关要求,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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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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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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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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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